国际贸易与争议解决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商会(ICC)于2019年9月10日公布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INCOTERMS®2020),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围内实施。ICC于1936年发布第一版Incoterms;其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务的不断发展,分别于1953、1967、1976、1980、1990、2000、2010年对Incoterms进行了修订。本次为第八次修订。
需要说明的是,INCOTERMS®2020的发布并不意味着原INCOTERMS®2010无法继续适用。当事方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所选择使用的贸易术语+明确的地点/港口+INCOTERMS的具体版本(例如INCOTERMS®2020)。在短时间内外贸人员如果不熟悉 2020通则,只需在合同中标明Incoterms的具体版本,就不会因为2020通则的生效而带来任何交易上的不便。此外,选择适用了某一特定的贸易术语也并不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就必须固化了,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也可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因某一当事方或是具体交易的特殊要求对标准贸易术语进行变更或者排除关于某些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国际贸易术语,意为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这些属于在国际贸易中可以明确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货物风险的划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各种费用的负担和责任范围,是长期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国际商业惯例。其并非立法性文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供双方当事方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选择适用,一经选择则具有约束力。如此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主要出于简化交易程序、缩短磋商时间、节省交易成本等目的。
贸易术语主要对于如下内容进行约定:
(1) 交货地点;
(2) 风险转移(即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时间节点;
(3) 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安保义务以及进行投保并支付保费(仅部分贸易术语涉及)的义务方;
(4) 出口、进口清关及承担费用的义务方;
(5) 该贸易术语所适用的运输方式(INCOTERMS®2020规定了11个贸易术语,其中7个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4个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水运)。
运输合同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与当事方所选择的贸易术语相匹配。国际贸易术语不对合同价款、违约救济、争议解决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约定。
本术语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交付,货物装上船时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本术语英文为“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从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本术语英文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需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人照管。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Incoterms®2020 中 FCA 术语下就提单问题引入了新的附加机制,即 A6/B6 中增加了一个附加选项,根据该新引入的附加选项,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卖方随后方才有义务向买方 ( 通常通过银行 )提交提单。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要求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需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为了满足 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更多地用于海上大宗商品贸易,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作为多式联运术语更多地用于制成品的需要,Incoterms®2020调整了 CIF 以及 CIP 的不同保险范围,即 CIP 保险条款调整为必须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 (A) (即“一切险”,不包括除外责任)的承保范围,对 CIF 术语的保险义务则维持现状,即默认条款 (C)。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指卖方承担如下义务,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前交货,本术语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本术语的英文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
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将其备好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办理进口结关后,交付给买方,而且卖方须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税和其他交货中出现的费用。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出口及进口结关。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通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条“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故此,除非另有规定,企业可以自行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当然,企业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应填写全国规范统一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以明确委托双方法律地位和各自责任。《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可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向企业提供,也可由企业按照规范格式在A4空白纸上打印自用。
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之外采用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形式和纸质补充申报单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为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信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规定的补充申报,不属于本题所述“补充申报”的范围,应按照该署令办理。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后未办结海关手续前,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可向海关申报的主动补充申报,海关可以接受其补充申报,并按报关单修改程序办理,同时应要求提供书面说明;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后完成接单审核前,海关可以在专业审单和现场接单环节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形式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认为需要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通过补充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录入补充申报单电子数据,随同报关单电子数据一起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同时应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加盖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印章),并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填报补充申报单类别。补充申报的内容是对报关单申报内容的有效补充,不得与报关单填报的内容相抵触。
如海关认为需要补充申报的,应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补充申报手续,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按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规定,“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指定范围内货物(包括: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2.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3.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另外,中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也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故“集中申报”方式只能作为解决特殊情况的一种特殊申报方式,不宜随意扩大。
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等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在备案有效期内,收发货人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有效期限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核定。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收发货人应当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备案有效期届满,收发货人需要继续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查验的目的是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所报内容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之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海关查验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如港口、车站、机场、国际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以及经海关认可的其他场所内进行。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对进出口大宗散货、危险品、鲜活商品、落驳运输的货物,经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请,海关也可在作业现场予以查验放行。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
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担。
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的,协定中有约定的,根据协定适用,协定中无约定,则从低适用;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进口转关货物按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征税。提前报关的,其适用的税率和汇率是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如货物运输途中税率和汇率发生重大调整的,以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计算。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进口企业应根据海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价格真实性及准确性的资料,如对海关提出的价格质疑存在异议,应依法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依法审价是《海关法》赋予海关应有的权力,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款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价格磋商是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
价格磋商的目的不是达成一个海关与纳税义务人都可以接受的价格,而是海关为了得到适用的价格依据,与纳税义务人充分交流有关进口货物贸易状况、交易情况、货物情况等信息的过程。
企业接收到“价格磋商通知书”后应依法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向海关提交证明交易及申报价格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证明材料,并与海关沟通,协助海关依法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此过程中企业可以而且应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第三方的协助,充分表达自身观点,并不是一定“要接受海关确定的价格”。
在优惠原产地规则中,收发货人提交的原产地证明是申报的基本要求,即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交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并申报适用相应协定项下的优惠税率,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收发货人仅在海关要求的情况下提交原产地证书,其余情况下均无须提交。在目前的管理措施中,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情形主要为两反一保,即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进出口货物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不能重复使用和逐次扣减。对于多个已经电子数据联网的原产地证书对应一批货物这一特殊情况,申报时应分单填报。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与结算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常见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将货物发运给对方后,有关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而买方则径自通过银行将货款交给卖方。汇付主要包括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信汇(Mail Transfer,M/T)和票汇(Demand Draft,D/D)三种。其中最常用的是电汇,电汇指买方通过银行直接将货款汇入卖方账户,这些转账通常通过全球银行间的电汇网络(如SWIFT)来完成。电汇方式适用于信任度较高的贸易伙伴之间,具有操作简便、速度快的优势,但对于卖方而言,存在买方延迟付款或拒付的风险。
(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是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这种贸易融资工具旨在保护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利益,其优势在于能够有效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特别适用于缺乏信任或政治经济环境不稳定等交易中。但信用证的手续较为复杂,且成本相对较高,可能影响交易效率。卖方在使用信用证时,应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确保所有单据和条款严格匹配,以避免银行拒付的情况。
(三)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在进出口贸易中,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出具单据,委托银行凭其提交的出口商业单据和金融票据,通过国外代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结算业务。托收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形式。托收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成本较低,但对卖方风险较大。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承兑,卖方可能面临无法收回货款的局面。
不同的结算方式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的商业情境,具体选择往往取决于交易双方背景、信任程度、货物的性质、市场条件以及所涉国家的外汇政策等。实际操作中为了降低风险、提高交易灵活性并满足双方需求,可能会在同一笔交易中灵活组合多种结算方式。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国际贸易中不可忽视的风险,中小微企业要尤其仔细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深入了解其过往的交易记录、财务状况以及在商业领域的信誉。当面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交易对手时,为了降低风险,企业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具有较高保障性的结算方式,例如信用证。
交易成本:不同的结算方式所涉及的费用存在差异,像信用证的开证费用、托收过程中的手续费等,中小微企业通常资金有限,因此需要谨慎权衡成本与风险,采用较为适合自己的结算方式。
资金周转需求:若中小微企业的资金较为紧张,迫切需要尽快回收资金,那么可能更倾向于选择预付款或者跟单托收中的即期付款交单等方式。
贸易伙伴关系的稳定性:与长期稳定且合作良好的伙伴进行交易时,企业可能会更放心地选择相对灵活的结算方式,比如赊销。
货物的市场行情:如果货物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十分畅销,企业在结算方式的选择上往往拥有更多的主动权;但如果货物市场表现不佳,企业则可能需要更为谨慎地挑选结算方式,此种情形下信用证或预付款是更为稳妥的结算方式。
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企业要充分了解相关国家的贸易政策、外汇管制规定等法律法规,以确保所选择的结算方式合法合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运输方式主要是海运、空运、陆运、管道运输和内河运输等。
海运适用于大宗货物、体积大、重量重的商品。优点是承载能力强,适合长距离运输,单位成本低。缺点是运输时间长,受天气和海况影响大。
空运适用于高价值、时效性强的货物。优点是运输速度快,适合紧急货物运输,安全性较高。缺点是运输成本高,运量有限,对货物重量和体积有较大限制。
陆运适用于近距离或跨国陆路货物运输。优点是灵活性高,适合短距离和区域内运输,门到门服务方便。缺点是受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影响较大,长距离运输成本较高。
管道运输的适用于液体或气体的长距离运输。优点是运输稳定,受天气影响小,适合大规模连续运输。缺点是建设成本高,灵活性差,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货物。
内河运输适用于与海运和陆运的衔接,利用内河、水道进行货物运输。优点是适合内陆地区货物运输,运输成本较低,环保。缺点是受水位和季节变化影响较大,运输速度较慢。
解决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识别和评估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政治、经济、自然灾害、运输事故等,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如货物损坏、丢失或运输延误;
(二)保险:购买适当的保险,如货物运输保险、贸易信用保险等,以减轻因货物损坏、丢失或延误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运输的责任、风险转移点、保险责任等,如使用国际贸易术语来明确各方的责任;
(四)供应链管理: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健的供应链,包括选择可靠的物流服务提供商和合作伙伴;
(五)货物追踪:使用技术手段,如GPS追踪,实时监控货物运输状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包装和标识:确保货物包装得当,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损坏风险,并进行适当的标识,以避免混淆和错误;
(七)合规性检查:确保货物和运输方式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
处理国际贸易中货物损坏或丢失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一)及时沟通:一旦发现货物损坏或丢失,应立即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以及贸易合作伙伴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
(二)检查保险:若已购买保险,应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三)收集证据: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运输单据等;
(四)责任判定:确定责任方,这可能涉及卖方、买方、运输公司或保险公司;
(五)法律途径:若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六)预防措施:为避免未来的风险,应采取预防措施,如使用正确的包装材料、确保货物妥善装载、选择信誉良好的物流公司等;
(七)了解赔偿政策:不同的物流公司可能有不同的赔偿政策和标准;
(八)清关和税务问题:如果货物损坏或丢失与清关或税务问题相关,需要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九)记录和备案:对于货物丢失或损坏,应在发现问题后立即在当地备案,并保留所有相关的备案资料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