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争议解决问答中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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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是什么?适用于哪些国际贸易?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CISG”)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旨在统一各国买卖合同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中国已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

CISG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方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关于货物的定义,CISG并未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一般认为指的是有形物、动产(包括提单等代表货物的文件),但是不包括服务、技术、知识产权等。CISG更关注当事方的营业地而非国籍,双方当事方签署合同时,其营业地应在不同缔约国境内,对于营业地的判断应当达到稳定的、固定从事营业的场所的标准;如果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不适用哪六种交易(销售行为)?

根据CISG2条的规定,该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简单来说,如出于消费性私人目的发生的买卖行为(以合同签署时卖方是否知晓或是应当知晓该等目的来进行判断),或是存在特殊的成交方式、特殊的货物种类(考虑到各国法律对于这些问题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无法完全统一),CISG则排除适用。


国际贸易中,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买卖双方均应该做资信调查,互相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电话、传真号、指定电子信箱等资料。通过指定的电子信箱、即时通信软件、传真号等进行联络。并且告知对方,公司账户不会发生更改,如果需要更改,将由相关授权人通过多种方式与对方确认。

对于已经发生的诈骗,及时报案,由公安或者法院司法冻结尚未转走的资金;及时跟踪货物,行使货物的控制权,中止运输或者回运。(根据提单的记载以及目的港国家法律不同而不同)

出口商如何解决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法律风险?

(一)注意调查买方的资信,是否有不良记录,如果资信不好,尽量先收款后发货。

(二)了解目的港法律的规定,如果目的港法律规定30日或短时间不提货就可以拍卖货物,建议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收取货款。

(三)注意签发正确的指示提单,如果不是目的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尽量不要签发指示提单,指示提单可能会导致船公司不清楚目的港收货人是谁,无法联系收货人处置货物,进而导致只能向出口商托运人索要目的港仓储费等费用。

(四)及时跟踪货物,限定买方的付款时间,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要求客户付清全部货款。

(五)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分散风险。


国际贸易中的货到付款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

货到付款:出口商先行将货物交运,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货到付款具体又可以分为寄售和售定两种,在付款时间点上两者有细微的差别,但是都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单方融资渠道,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风险防范方式:

(一)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多用售定方式,即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将全部货款以电汇的形式付给出口商。

(二)可以采用凭单付汇的做法。进口人将货款汇付给汇入行,并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单据和装运单据付款给出口人。因此对进口人来说,比一般的汇付方式多了一层保障,对出口人来说,只要按时交货交单就可以拿到全部货款。


国际贸易纠纷中,仲裁和诉讼有哪些不同?

仲裁,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予以裁决的方式。仲裁具有保密性强,程序灵活、一裁终局、便捷高效等优点,被国际贸易当事人广泛选择。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是贸易各方须订立有效的仲裁条款。仲裁方式也有其劣势。一裁终局,虽比较省时高效,但是失去了向上寻求救济的通道,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一定风险。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流程比较繁琐,另外,仲裁较诉讼成本也更高。

诉讼是国际贸易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各方产生争议后,如不能协商调解,也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则主张权益的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有成本低,管辖普遍,审级制度也能保证当事人具有向上寻求救济的通道。诉讼与仲裁相比,程序更为严格和繁琐,审限较长,保密性高等。


国际贸易诉讼中,对于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形,管辖应如何确定?

如果国际贸易当事人没有约定明确的管辖法院,需要根据合同准据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管辖。

如果合同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普遍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我国法律对于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作为特殊情况,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定情形下,诉讼时效可以中断或中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过期的抗辩。但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过期的规定。


哪些跨境诉讼当事人可以享受人民法院网上立案服务?

跨境诉讼当事人,包括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以及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人民法院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范围包括第一审民事、商事起诉。跨境诉讼当事人首次申请网上立案的,应当由受诉法院先行开展身份验证。身份验证主要依托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等进行线上验证;无法线上验证的,由受诉法院在线对当事人身份证件以及公证、认证、转递、寄送核验等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人工验证。身份验证结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告知跨境诉讼当事人。


跨境诉讼当事人为境外人员、企业和组织(非港澳台地区居民、登记注册企业和组织),网上立案进行身份验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过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如我国与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订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证明手续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应当提交我国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普通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并提供工作签证、常居证等证明其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合法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明材料。


临时仲裁是什么,在中国、在上海有相关规则依据和适用案例么?

临时仲裁是一种仲裁形式,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组建仲裁庭,不依赖于仲裁机构而进行的仲裁活动。临时仲裁主要聚焦涉外海事海商纠纷的快速处理。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比,具有更悠久的历史。尽管机构仲裁在19世纪中叶出现后发展迅速,但临时仲裁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临时仲裁除了具有专业、高效、保密等特点,还因为价格更低、满意度更高,在海事海商领域具有优势。

2022318日,中国海商法协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202312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在全国率先引入了仲裁地、临时仲裁等接轨国际通行规则的仲裁制度规则。2024613日,上海市司法局印发了《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20246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三特定临时仲裁及境外仲裁业务机构仲裁司法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202481日,上海仲裁协会发布了《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共五章58条。

20248月初,全国首例涉外海事临时仲裁案件在上海做出裁决,两家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约定以上海为仲裁地、虹口北外滩为开庭地,自主约定了具体仲裁程序,共同选定了一名国际航运专家担任仲裁员。2024815日,英国某知名行业协会与浦东某航运公司签署了临时仲裁协议,该案正式进入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原约定在伦敦仲裁,现在选择在浦东开展临时仲裁;这是中国首例外方当事人申请在华进行的临时仲裁案。

临时仲裁在中国、在上海已经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有关的规则制度体系、司法实践正在快速发展。


相较于机构仲裁,临时仲裁主要有哪些优势?

相较于机构仲裁而言,临时仲裁具备经济、便捷、高效等独特优势。

临时仲裁省却了仲裁机构费用,主要根据工作量及仲裁员的小时费率来计算。有些仲裁机构按照争议金额进行收费,若案件争议标的很大但所争议之处又很简单,亦或是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存在和解可能,临时仲裁会是更佳选择。

仲裁庭是仲裁程序的主人,有经验的仲裁员对仲裁管理游刃有余,并不需要仲裁机构协助。且因仲裁程序具备伸缩性,机构规则作出的指引在某些情形下受限,而临时仲裁可以更灵活处理程序事项。

临时仲裁不仅是仲裁的原形,同时也是美国、英国、瑞典等西方国家的主流仲裁模式。在拟定仲裁条文时,如选择机构仲裁应明确机构名称,否则易被解释为临时仲裁条文。


跨境诉讼当事人为港澳台地区居民、登记注册企业和组织,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时,授权委托材料包括哪些?

(一)港澳特区居民、港澳特区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内地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我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二)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在我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大陆公证机构公证。


新近成立的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有哪些特色?

经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委编委批复,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于20241230日成立。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中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创新,具有以下特色:

(一)集中管辖与专业化审判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涉外商事案件、仲裁司法审查及涉外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形成专业化审判体系。

(二)数字化与智能化建设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构建智能化审判管理系统,推进涉外审判数字化,发布《上海国际商事法庭规程(试行)》等文件,提升审判效率与透明度。此外,通过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整合27家解纷机构,实现诉讼、仲裁、调解线上分流,并配套翻译、公证等辅助服务,形成闭环解纷体系。

(三)国际化机制创新

202511日正式运行以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审理了全国首例参考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咨询意见的案件、依法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等实践体现了国际化审判水准,致力于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我国法律对于国际贸易诉讼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规定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如何理解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当事人达成的口头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纽约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要求仲裁协议以书面形式达成,因此,当事人订立涉外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达成的口头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因此,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都是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约定仲裁后能否要求法院审理?当事人约定有关争议既可提请仲裁又可提起法院诉讼的,其效力怎样?

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有关争议发生后可以提请仲裁,在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其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由此可见,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效约定仲裁的法律后果就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有关争议既可提请仲裁又可提起诉讼,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而该仲裁机构实际上并不存在,也未达成补充协议,该仲裁协议应认定无效。当事人约定有关争议由某一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进行仲裁,而该仲裁机构不存在约定的分支机构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由该仲裁机构仲裁,而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但是可以推定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比如表述仲裁机构名称有误,但能够确定是该机构的,应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在涉外仲裁中如何进行法律适用?

(一)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实体法,但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违反我国法令的基本原则、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2)与争议案件具有一定的联系;(3)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二)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仲裁庭在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时,通常按照以下两种方法:(1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原则。仲裁庭可以根据争议案件的实际需要,可以适用以仲裁地国冲突规则所确定适用的实体法,也可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冲突规则确定适用的实体法;(2)依据密切联系直接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原则。具体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比较的方法,即仲裁庭通过对争议案件所涉国家的实体法规则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直接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二是最密切联系的方法,即仲裁庭通过对与争议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的分析比较,确定适用与争议案件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实体法。

(三)如果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参加了某一共同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在国之间签订了双边条约或者协定,可以直接适用该国际条约或者公约。


当事人如何选择仲裁员?

按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从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当事人未能按前述规定选定的,由仲裁机构负责人指定。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从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从仲裁员名册中各自提名一至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提名的首席仲裁员名单中有一名仲裁员相同的,该仲裁员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仲裁员相同的,由仲裁机构负责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该重名人选中确定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未能依照前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机构负责人指定。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如何在中国境内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根据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确定具体由哪个海事法院管辖。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在裁定后6个月内执行完毕;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则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纽约公约》知多少?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即《纽约公约》,于1958610日在纽约通过,该公约为国际商事仲裁在另一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缔约国法院在受理承认和执行申请时,如无公约列举的有限拒绝事由,则应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于195967日生效,迄今已有172个缔约国。如今,《纽约公约》已经成为增强对具有约束力的承诺的尊重,激发对法治的信心,并确保在解决涉及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时处事公平的重要国际仲裁文件。在1986年,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加入《纽约公约》,1987122日中国提交了批准书,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声明。1987422日起,《纽约公约》对中国生效。


上海仲裁协会目前有哪些机构会员?

上海仲裁协会于2019年成立,是中国首个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筹建设立的地方仲裁协会,系依法成立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上海仲裁协会的宗旨是加强仲裁行业自律,增进行业交流,推动业务研究,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正当竞争秩序。

上海仲裁协会的网址是http://sharbitration.org.cn上海仲裁协会目前有三家机构会员,分别为:

(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网址是https://www.shiac.org/pc/SHIAC

(二)上海仲裁委员会,网址是http://www.accsh.org/

(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网址是http://www.cmac.org.cn/


上海如何打造国际商事调解优选地?

商事调解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既是化解商事纠纷的减压阀,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器,更是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软实力。围绕服务建设五个中心、强化四大功能,着力在金融、科创、航运、知识产权、投资、数据转让等领域,培育一批具备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国际知名度的商事调解组织,努力把上海打造成国际商事调解优选地。

(一)制度引领:出台专门规范国际商事调解的地方性法规,迭代、优化和完善政策措施,在引导设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强化示范指引、健全行业自律等多个方面构建起国际商事调解的法治生态圈,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国际商事调解活动、提升国际竞争力,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市场化、规范化有序发展。

(二)专业集聚: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国际知名度的专业化、规模化、综合性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对标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国际化调解规则。在聚才、引才和育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着力培养、引进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经贸规则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专业能力的涉外商事调解人才。

(三)智慧赋能:创新商事调解服务新模式,打造跨境商事调解数字化智慧平台。聚焦国际商事调解主体需求和应用场景需求,开展智能化AI+国际商事调解等法律科技产品研发和应用推广,为高效处理国际商事纠纷提供创新性解决方案,持续提升国际商事调解服务的响应度、精准度和便捷度。


什么是国际商事调解?

国际商事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适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贸易、运输、海事等产生的商事纠纷。通常在纠纷发生时,如果双方有协商解决的意愿,届时会将争议提交至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由兼具法律、国际贸易、商业等领域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作为调解员,与争议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确定纠纷的争议焦点,并将当事人之间的可争议利益进行恰当合理地分配,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调解相比传统的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更加灵活、高效,具备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等特点。在国际商事纠纷中,瞬息万变的市场和商事主体经营的策略都促使纠纷主体更倾向于选择更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国际商事调解中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员的选择和解决方案可以根据各方的需求和具体情况进行定制,调解方式简便、灵活多样。同时,保密也是国际商事调解的基本原则之一,调解过程只有调解员与争议各方参加,调解中涉及的争议信息、商业秘密都会被严格保密。


国际商事调解在助力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一)节省时间成本:国际贸易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流程和多方利益,诉讼、仲裁等程序繁琐且耗时长久,而国际商事调解恰恰能够更高效地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在纠纷各方自愿选择后,调解程序能够迅速启动,调解员会快速定位问题核心,并在较短时间内促成解决方案,合理划分各方利益,大幅节省了时间成本,使国际贸易能尽快恢复正常。

(二)维护合作关系:鉴于对国际局势与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考虑,国际贸易伙伴之间通常更希望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通过国际商事调解这种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冲突对各方合作关系的损害,为未来的继续合作奠定基础。

(三)维护商业秘密:国际贸易常常涉及企业的核心商业机密和敏感经营信息,调解过程严格保密,避免了这些信息的公开披露,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声誉和竞争优势。

总之,国际商事调解是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能够为企业节省成本并高效专业解决纠纷,切实促进国际贸易繁荣发展。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障碍及解决途径?

国际商事调解虽然具备高效性、保密性等优点,缺点在于经过国际商事调解后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跨境执行难的问题。

国内目前仅有法院调解形成的调解书具有直接的执行力和终局效力,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性质更类似于民事合同,只有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确认文书。法院对国际调解协议会实质审查其合理性及是否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如此一来,调解相较于诉讼、仲裁的效率优势被大大削减。

《新加坡调解公约》(全称《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是由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12月审议通过的国际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我国虽已经签署该公约,但由于尚未完成国内的审批手续,因此该公约暂时没有对我国生效。


上海东方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上海律所海外服务网点指南(黄页)》如何联系、查询?

(一)联系上海东方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可通过如下方式:

方式:访问上海东方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官网http://www.ofld.com.cn/。点击在线查明申请,按提示填写信息提交申请。

方式二:法院平台查询。登录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www.hshfy.sh.cn/,进入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选择在线委托,在委托受理机构中选择上海东方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二)查询《上海律所海外服务网点指南(黄页)》,可采取如下方式:

方式:线上查询

访问上海律师护航出海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在上海律所海外服务网点指南(黄页)板块中,可根据国家或地区名称搜索具体律所网点信息。

方式二:线下咨询

联系上海市律师协会,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家浜78933层,电话:021-64030000


如何通过专业调解机构处理国际贸易纠纷?

通过专业调解机构处理国际贸易纠纷一般包括以下步骤:第一,选定调解机构,争议双方根据纠纷性质和双方需求选择合适的调解机构;第二,提交调解申请,争议双方向选定的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当事人基本信息、争议详细描述、双方诉求以及希望达到的调解目标;第三,选定调解员,调解机构审查受理调解申请后,会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由双方共同商定或机构指定兼具法律、国际贸易、商业专业知识和丰富商业经验的调解员,并确定调解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第四,调解。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经调解后各方对调解结果达成一致的,将由各方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在通过法院确认后可申请强制执行。若调解未能成功的,双方可以选择继续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调解过程中所披露的信息通常在后续程序中不具备法律效力,以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利益。

专业调解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际贸易业务的事前、事中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业务的事前、事中风险防范的主要注意点有哪些?

国际贸易的风险管理并非一劳永逸,是一个贯穿交易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系统工程。国际贸易企业宜在事前通过资信调查、合审查、合同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架构优化和保险安排等筑牢第一道防线,在事中依靠履约监控、支付管理、物流跟踪、异议处理、风险预警等机制构建第二道屏障。事前周密布署,事中敏捷应对,相辅相成。国际贸易业务如同一场跨越国界的航行,机遇与风险并存。国际贸易企业通过构建系统化的风险防控体系,在事前预防和事中管控两个关键阶段下足功夫(上医治未病),防患于未然或在初露端倪时迅速化解风险,有效保障国际贸易航程的平稳与收益。亦建议国际贸易从业者寻求国际贸易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全程护航。

(一)事前防范

1)交易对象资信调查:核实对方提供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税号、官方邮箱等);通过专业资信机构核实经营状况、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核实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2)境外法律与国别风险评估:通过专业平台了解目标国的贸易政策、知识产权法规、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法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原产地规则等,及时注册境外商标和专利,建立合分类机制,筛查禁运清单,把控合风险。

3合同条款设置:制定详尽、权责清晰的国际贸易合同,重点关注交货条件(如FOBCIF等)、付款方式和期限、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质量标准和检验程序、知识产权保护、不可抗力条款、赔偿责任及范围、争议解决等条款设置。

4)合理配置保险:根据货物特性、运输方式和目的地风险状况,按照选用的贸易术语要求,科学配置基本险、附加险险种组合;审慎评估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确保经营安全。

(二)事中防范

1)监控合同履行:妥善保存合同正本、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核心交易文件,完整留存相关书面沟通记录;通过物流追踪系统实时追踪货物流转情况,货物到港后及时联系交易对象提货,防范弃货风险。

2物流管理:选择可靠承运人,明确交货和运货责任;与可靠的货运代理合作,加强对提单的管理,避免货代公司擅自电放提单;留意卖方发货后更改提单收货人等欺诈情况。

3)通关管理:合办理进出口手续,商品归类和申报信息应符合海关要求和货物实际状态,特殊监管商品应按要求提前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4)规避信用证风险:若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进行严格的单证审核,核验信用证条款与合同关键要素是否一致,识别和防范可能导致银行拒付的信用证软条款

5)拖欠货款处理:尽早催款,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说明,载明付款时间与付款金额。

6)质量异议处置:如出现质量异议,及时固定证据,要求交易对象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出具检测报告;在复验期间,可以要求交易对象先行支付无质量争议部分的合同款项,降低整体资金回收风险。

7)货损风险处置:发生货损纠纷时及时协商,及时止损(协商保险理赔/转让第三人)。

8)突发纠纷应对:暂停发货,各方尽早成立应急小组,促进双方协商解决,争取继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