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
WTO,英文全称为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即世界贸易组织,也可简称为世贸组织。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缩写为“GATT”)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建立WTO协定》,WTO于1995年1月1日成立,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是一个管理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组织。
WTO和GATT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机构性质:WTO是具备完整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永久性国际组织。GATT系WTO前身,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以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议形式存在。
(二)管辖范围:WTO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建立了一套更为完整的规则体系。GATT主要涉及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
(三)争端解决:WTO在专家组的成立、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对报复授权请求的通过四个方面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除非协商一致反对,否则该事项视为通过。这增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确保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力。GATT则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未规定争端解决时间表,裁决执行力较差。
WTO的主要职能包括:
首要职能:实施和管理《建立WTO协定》及各项多边贸易协定,同时对诸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组织机制;
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谈判;
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审议成员方的贸易政策;
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展开合作;
对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一)非歧视性原则:又分为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在货物贸易、部分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准入给予其他各成员方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无论是否为WTO成员)的优惠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不低于成员方本国的优惠待遇。
(二)贸易自由化原则:体现在关税减让、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扩大服务市场准入。
(三)透明度原则: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并通知WTO及其成员方。未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
(四)公平竞争原则:WTO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五)经济发展原则:鼓励发展中成员、经济转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的经济发展和改革,给予特殊减让安排、过渡期、技术支持和培训等鼓励措施。
(六)其他原则有允许正当保护原则,稳定贸易发展原则,地区贸易原则,例外与免责原则等。
中国加入WTO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享受非歧视待遇,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保留国营贸易体制,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维持国家定价,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的权利,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
中国入世承诺体现在贸易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贸易体制改革、服务贸易开放、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审查制度完善等方面。以贸易体制改革为例,包括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规范国营贸易和制定贸易制度,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规范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定价机制的市场化,约束补贴措施,对农产品不再实行出口补贴,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重要承诺。
目前,WTO多边贸易体制陷入困境,比如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陷于瘫痪,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上的正义很难主张。贸易谈判功能方面,达成多边协议也存在困难。
2024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3周年,是中国实施“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中国入世以来,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为推动全球贸易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支持对WTO进行改革,提出了三个基本原则和五点主张,以增强WTO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总体框架下,成员间的自贸安排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和积极推动力量。近年来,中国也在加快布局,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比如,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与中日韩澳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1年9月16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实施;2023年6月2日,随着RCEP协定对菲律宾生效,全部15个成员国均完成生效程序,并相互实施关税减让,RCEP协定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
长三角一体化服务国际贸易
(一)政策提出阶段: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
(二)顶层设计阶段: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会议指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具有极大的区域带动和示范作用,要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带动整个长江经济带和华东地区发展,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区域集群。
(三)阶段性规划实施阶段:2021年05月13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组织召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大建设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新闻发布会。《三年行动计划》包括“一厅三片”集中示范和生态环保、设施互通、产业创新、民生服务四个方面分类示范共5大板块、18项主要行动。2022年8月22日,《三省一市共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发布,提出到2025年,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创新策源能力全面提升,若干优势产业加快迈向世界级产业集群,并推出一系列扶持政策。2024年7月25日,《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正式发布,分别从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加快完善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积极推进高层次协同开放、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着力提升安全发展能力等九个方面,共提出165项重点任务。
(一)长三角地区是中国先进实体经济的引领区。生产方面,2023年,长三角地区生产总值达30.5万亿元,连续六年创造全国近1/4的经济总量。2023年长三角新能源汽车产量共341.78万辆,占全国总产量的36.2%,2023年上半年造船完工量占全国73.2%,船舶海工产业发展势头强劲;公司方面,2023年长三角上市公司数量约占全国38%;贸易方面,2023年,长三角三省一市进出口总值为15.17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与五年前相比增长37.3%,占全国进出口总值比重提升至36.3%。作为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地区,长三角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对内辐射的龙头。
(二)长三角不仅经济总量大,发展也较为均衡。在最新的全国百强县排名中,江苏、浙江和安徽三省共占据42席,强大的县域经济为区域间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长三角科技创新资源密集。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发布《中国区域科技创新评价报告2023》中,根据综合科技创新水平指数排名,上海、江苏、浙江在全国各省市中分别排名第一、第五和第六位,安徽位居第九位。《国家创新型城市创新能力监测报告2023》的全国城市创新能力百强榜显示,长三角有30个城市入围百强,其中长三角10个城市入围前三十,包括上海、苏州、杭州、合肥、南京、无锡、常州、宁波、嘉兴、芜湖等城市,长三角地区引领科技发展创新的地位愈加凸显。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不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2020年6月,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共同签署的《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共建协议》,三省一市携手共建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2014年6月18日正式上线以来,已成为全球数据处理量最大的地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的长三角“单一窗口”服务专区以信息共享为基础,服务长三角贸易通关一体化。不仅为企业提供实时公告、资讯及新闻展示,实现了物流动态、放行查询、新舱单查询、运抵查询、装载状态查询、理货报告查询等功能,同时积极汇聚长三角“单一窗口”特色应用,推进长三角“通关+物流”一网通查,如与浙江、江苏“单一窗口”试点工单信息互转,探索“单一窗口”长三角运维一体化新模式;推动跨境贸易异地申报,为长三角区域船舶进出港和货物进出口提供贸易便利服务;推动集装箱放箱电子化,覆盖长三角码头近100家堆场和900家货代企业及车队。
(一)有利于推动长三角地区在物流资源、信息的共享与优化方面发挥各自的区位优势。洋山深水港拥有良好基础设施,与外部衔接的集疏运通道,以及从事货物装卸、堆存、保管和多式联运的经验。港口处于物流中心节点上,融中转性、仓储性、生产性、流通性和信息性为一体,构筑物流综合服务平台,可拓展“增值服务”空间。
(二)有利于促进新兴产业形成,带动长三角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洋山深水港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定位,港口各项功能的发挥涉及不同的新兴产业,通过新兴产业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带动长三角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
(三)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旅游资源优势,改善生态环境,建设长三角地区的“海上花园”,使长三角成为海洋产业发达,特色明显的海洋经济强区,成为长三角地区具有鲜明特色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化海洋经济区。
(一)推动港航资源整合,健全一体化发展机制,布局形成以上海、宁波舟山港为核心,南京、杭州、苏州、镇江、芜湖、南通、徐州、无锡、淮安、连云港、温州、嘉兴内河、湖州、合肥、马鞍山、安庆为骨干,其他港口共同发展的总体格局。
(二)强化国际航运枢纽港功能。落实《长三角港航一体化发展六大行动方案》,推进区域港航协同发展。推进铁路进外高桥港区,促进海铁联运发展。推进长江集装箱江海联运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
(三)在深化对内对外开放联动、共促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方面,提出共同推进长三角口岸通关一体化建设。完善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互联互通合作机制,开放上海口岸企业评价结果信息查询功能,推进上海口岸与长三角重点口岸实现“通关物流”数据点对点对接共享。
2021年3月3日,上海市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落实《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相关情况。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具有三大战略意义:
(一)加快上海城市核心功能的集聚与提升,从而增强上海对长三角地区的辐射带动能级。上海城市核心功能包括了全球资源配置功能、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国际开放枢纽功能。
(二)增强上海与长三角地区的枢纽链接,进而把上海的对外开放优势和“一带一路”建设桥头堡优势,与长三角地区的国内大循环优势、开放型经济优势更加紧密地链接起来,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
(三)通过跨行政区的大枢纽建设,聚合上海、苏州、嘉兴三地乃至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的优势资源,为长三角加快建成世界级产业集群构建更大覆盖、更加强劲的中央枢纽,形成更加纵深的辐射带动力,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资源要素流动畅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一)便利国际商务交流
提升国际合作机会、增加国际商机:便利的商务交流条件和高效的交流环境将吸引更多国际企业和投资者,促进跨国合作和贸易往来,增加新的国际市场和商业机会,聚合全球要素,完善和发展适于国际贸易发展趋势的供应链体系。
(二)服务高端国际会展活动
促进展览经济和经贸活动:高端国际品牌会展、经贸活动等将吸引全球的企业和专业人士前来参展和参观,推动展览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相关经贸方面的发展。
(三)提升培训服务质量
培养国际化人才、促进软实力的交流:高质量的培训服务、知识、技术以及管理经验的交流将培养更多具备国际视野和能力的人才,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支持,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大型医疗器械、航空模拟飞行等领域。
(四)完善配套服务措施
提升贸易便利化:完善配套软件和硬件设施将降低贸易活动的壁垒,简化流程,提高整体效率。
提升服务贸易的国际化:扩大境外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范围,引进高质量服务行业。
(五)提升管理效率和便利性
提高人员和货物的管理效率:经贸商务人员进出的手续优化、国际货物的进出口流程的简化以及物流和信息流能力的强化和提升,将极大地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的措施将吸引更多的国际企业利用好国际商务合作区的优势。
一带一路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并开始被简称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2015年3月28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2017年5月,推进“一带一路”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了《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多年来,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响应和支持,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多次将其纳入相关决议,“一带一路”建设逐渐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正在打造成为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的最广泛国际合作平台,让共建“一带一路”更好造福各国人民。
“一带一路”(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其全称即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平等互利。
坚持开放合作。“一带一路”相关的国家基于但不限于古代丝绸之路的范围,各国和国际、地区组织均可参与,让共建成果惠及更广泛的区域。
坚持和谐包容。倡导文明宽容,尊重各国发展道路和模式的选择,加强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求同存异、兼容并蓄、和平共处、共生共荣。
坚持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各类企业的主体作用,同时发挥好政府的作用。
坚持互利共赢。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寻求利益契合点和合作最大公约数,体现各方智慧和创意,各施所长,各尽所能,把各方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出来。
“一带一路”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
政策沟通:加强政府间合作,积极构建多层次政府间宏观政策沟通交流机制,深化利益融合,促进政治互信,达成合作新共识。
设施联通:在尊重相关国家主权和安全关切的基础上,沿线国家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对接,共同推进国际骨干通道建设,逐步形成连接亚洲各次区域以及亚欧非之间的基础设施网络。
贸易畅通:宜着力研究解决投资贸易便利化问题,消除投资和贸易壁垒,构建区域内和各国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同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商建自由贸易区,激发释放合作潜力,做大做好合作“蛋糕”。
资金融通:深化金融合作,推进亚洲货币稳定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民心相通:传承和弘扬丝绸之路友好合作精神,广泛开展文化交流、学术往来、人才交流合作、媒体合作、青年和妇女交往、志愿者服务等,为深化双多边合作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
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跨国、跨区域互联互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优先合作方向。
提升经贸合作水平:中国重视进一步发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利共赢的经贸伙伴关系,致力于建立更加均衡、平等和可持续的贸易体系。
扩大产能与投资合作: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扩大相互投资,是共建“一带一路”的另一优先合作方向。
拓展金融合作空间: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货币流通和资金融通,能够为“一带一路”建设创造稳定的融资环境,也有利于引导各类资本参与实体经济发展和价值链创造,推动世界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生态环保合作:中国致力于建设“绿色丝绸之路”,用绿色发展理念指导“一带一路”合作,分享中国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循环经济等领域的最新理念、技术和实践,积极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等国际责任。
有序推进海上合作: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依托海上合作,发展海上贸易、互联互通和海洋经济,打造一批海上合作支点港口,维护海上大通道的安全畅通。
深化人文社会及其它领域交流合作:共建“一带一路”离不开各国人民的支持和参与,同时“一带一路”建设也为民众友好交往和商贸、文化、教育、旅游等活动带来了便利和机遇。
坚持求同存异的包容性原则:“一带一路”投融资规则的设计,首要任务也是最重要任务是,要全面考虑沿线国家在不同制度、文化背景下的差异特征,在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前提下寻求适用于沿线国家共同遵循的规则体系。
坚持公开透明的公平性原则:在投融资规则设计时,应秉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公平性原则。要求各个项目参与主体做到信息公开、决策透明,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激化。
坚持因地制宜的针对性原则:“地”是指“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地理环境、文化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的特征。这就要求从实践的角度出发,考虑政策制度设计的针对性、有效性与可持续性。
坚持创新多元的灵活性原则:创新融合国际规则是构建“一带一路”投融资新体系的关键。一方面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保障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率;另一方面要创新金融产品供给,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搭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纽带,释放社会资本的活力。
在国际工程项目投资中也面临较多经济风险,常见的经济风险有原材料上涨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外汇汇率变动风险。
应对原材料上涨风险,企业要提前做好上下游供货“价格锁定”,并寻找替代原材料在紧缺时候应急使用,同时还需整合资源并集中采购。
通货膨胀风险主要是因物价上涨导致东道国货币贬值的风险。面对此风险,企业可以通过进行投资实现资本保值、与客户应签订长期购货合同、取得长期负债等手段规避风险。
外汇汇率变动风险是指投资企业的成本、利润、现金流或市场价值因东道国外汇汇率波动而引起的潜在的上涨或下落的风险。面对外汇风险,可以通过选择合同货币、在合同中加列货币保值条款和调整价格或利率的方式予以防范。此外,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政策,会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兑换成美元汇出境外,这一风险更要引起注意。
自由贸易试验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指在我国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性特定区域。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自2013年起,我国已先后设立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北京、湖南、安徽、新疆等2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了覆盖东西南北中,统筹沿海、内陆、沿边的改革开放创新格局。十年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贸易、投资、金融、航运、人才等方面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推出了一大批基础性、开创性改革开放举措,形成了许多标志性、引领性制度创新成果,培育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站在了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前列,也积极服务了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共建“一带一路”。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区都是为了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而设立的特定区域,但三者在设立目的、功能定位和政策优惠等方面有所区别。
自贸试验区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投资贸易制度体系,深化金融开放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自贸试验区既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又包括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部分自贸试验区涵盖了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区,形成了政策叠加效应。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其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金桥出口加工区这5个特殊海关监管区域,以及张江高科技园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2个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管理政策,具有加工制造、国际贸易、物流分拨、保税仓储、检测维修、研发设计、商品展示等功能,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经济功能区,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等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可享受保税、免税、退税等政策。保税区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作为我国最早出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在关税、进出口税以及部分监管措施上实行特别安排,正逐步转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
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是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独立于现有的传统账户体系,属于央行账户体系的专用账户。FT账户是用来实现资金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和有限渗透”的工具。“一线放开”,指在FT账户(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境外账户以及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之间,资金可以自由划转。“二线管住”,指FT账户与非FT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被视为跨境业务处理,资金流动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有限渗透”,指对于自贸试验区内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部分业务,可以在其FT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按规定办理同户名资金划转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
自由贸易账户主要有五类:居民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I)、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自贸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自贸区内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U)。
负面清单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国际上有70多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这份清单上,国家明确开列不予外商投资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清单以外领域则充分开放,并享有准入前国民待遇。
2015年至2020年,我国多次修订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上的特别管理措施逐步减至30条,在金融、汽车等领域推出了一批重大开放举措。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至27条,完善了管理制度,提高了精准度,有助于提升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例如,制造业条目清零;在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在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2024年3月22日,商务部首次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在自然人职业资格、专业服务、金融、文化等领域作出开放安排,有序推进跨境服务领域扩大开放。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位于浦东境内,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面积28.78平方公里,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将面积扩展到120.72平方公里。扩展区域包括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片区和张江高科技片区。其中,陆家嘴金融片区,共34.26平方公里,东至济阳路、浦东南路、龙阳路、锦绣路、罗山路,南至中环线,西至黄浦江,北至黄浦江。金桥开发片区,共20.48平方公里,东至外环绿带,南至锦绣东路,西至杨高路,北至巨峰路。张江高科技片区,共37.2平方公里,东至外环线、申江路,南至外环线,西至罗山路,北至龙东大道。2019年8月6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正式设立。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面积为119.5平方公里,涵盖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机场南侧等区域。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2022年1月24日,人民银行、外汇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相关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鼓励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优化自主审核,提升服务水平,为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强化风险监测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023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委、财政局颁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实施细则》,列明了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具体措施,明确了注册地及税收户管均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为支持对象,根据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上海市的综合贡献程度,给予一定扶持。
2024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其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近年来在促进国际贸易方面实施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旨在推动区域内外贸发展并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在外商投资制度创新方面,新片区通过实施全国首个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率先扩大了金融、增值电信、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的投资开放,吸引了特斯拉等知名项目落地。此外,新片区在全国率先试点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户,推动跨境资金自由流动,并发布《临港新片区加快发展新兴金融业行动方案》,全面推进金融开放与创新。
在数据跨境流通管理创新方面,新片区积极探索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建立了数据安全高地。通过“四个一”推进机制,新片区建设了一系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并提升海光缆容量,以支持数据跨境流通。
在数字化服务平台方面,新片区设立了全国首个“走出去”公共服务办事大厅,提供跨境金融、涉外保险、法律等综合服务。此外,新片区上线了支持离岸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的“新片区跨境通”平台,极大提升了贸易便利化程度。
2024年7月,临港新片区推出《进一步支持外商投资发展的十项举措》,涵盖了高水平开放、良好外资产业生态、外资发展要素支持、优化外商投资服务等多个方面,力求打造更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临港新片区成为国际贸易和外资投资的首选地。
通过这些创新做法,临港新片区不仅在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方面取得显著进展,还为全国其他自由贸易区的开放创新提供了有益的示范和借鉴。
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2014年6月18日正式上线以来,已成为全球数据处理量最大的地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目前,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了“通关+物流”“监管+服务”“外贸+金融”的16大功能模块、66项特色应用,实现口岸通关监管环节全覆盖、推动国际贸易相关业务办理全纳入,服务企业数超过60万家,支撑全国超1/4进出口贸易量的数据处理;对接海关、商务、交通运输、公安、移民管理、市场监督、税务、生态环境、贸易促进、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等30个相关部门和机构,服务功能23大类875项,具备一站式综合服务能力,基本实现口岸执法服务功能全覆盖,成为上海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的数字底座。
“单一窗口”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1)提交商业和运输单据;(2)提交报关单和申请放行;(3)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和授权书;(4)办理兽医、卫生和植物卫生证书;(5)办理技术标准证书;(6)办理原产地证书;(7)安排货物收集和交付;(8)电子支付;(9)数字客户服务台;(10)接其他国际贸易信息门户网站。
十.RCEP与中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RCEP)是由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自贸伙伴共同推动达成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RCEP由东盟于2012年发起,在历经8年共计31轮正式谈判后,最终15方达成一致,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RCEP协定。2022年1月1日,RCEP协定在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4个非东盟成员国正式生效实施;2月1日在韩国生效实施,3月18日在马来西亚生效实施;5月1日在中国与缅甸之间生效实施。2023年1月2日,RCEP协定对印度尼西亚正式生效,2023年6月2日,RCEP协定对菲律宾正式生效,至此,RCEP协定对15个签署国全面生效。
RCEP是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大型区域自贸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包括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章节)和4部分市场准入附件共56个承诺表(包括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组成。RCEP协定拓展了原有“10+1”自贸协定的规则涵盖领域,将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府采购等议题纳入其中,又在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作出加强合作等规定。通过更大范围、更加深入的开放合作,RCEP将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稳步发展,为区域经济增长和全球经贸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以人口和经济总量、货物贸易总额等要素相比较,RCEP成员方的规模高于欧盟、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区域贸易集团的规模。RCEP协定囊括了东亚主要经济体和新兴市场国家,将推动一体化大市场,涵盖全球约三分之一的经济体量,为区域和全球经济增长注入强劲动力。
对中国而言,RCEP自贸区的建成是中国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取得的重大进展。RCEP协定生效实施后,中国与RCEP成员国的货物贸易有显著增长,随着RCEP各项制度的完善,区域性一体化大市场的形成将释放更大的市场潜力,促进我国扩大开放,进一步优化中国对外贸易和投资布局,将成为新时期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RCEP将促进中国各产业更充分地参与市场竞争,提升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加快形成国际经济竞争合作新优势,助力中国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RCEP协定签署后,中国达成的自贸协定和自贸伙伴数量增加,并首次与世界前十的经济体日本签署自贸协定,是中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取得的重大突破,将显著提升中国自由贸易区网络的“含金量”。
对东亚区域而言,RCEP协定对推动东亚区域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RCEP自贸区的建成发出了反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支持自由贸易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强烈信号,将有利提振各方对经济增长的信心。RCEP协定将显著优化区域内整体营商环境,通过加大对发展中和最不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将逐步弥合成员间发展水平差异,显著提升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RCEP协定使成员间货物、服务、投资等领域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促进经济要素自由流动,将推动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融合与发展。
原产地规则是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和方法,是一个国家(地区)关于货物原产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和。RCEP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体现在RCEP协定第三章中,共35个条款和2个附件,规定了货物获得原产资格的实体性判定标准,由原产地标准和补充规则建立了一整套关于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规定。RCEP原产地规则主要用以决定货物是否具有RCEP原产资格,进而决定能否享受RCEP优惠关税待遇。
以下三类情况可被视为“原产货物”:(1)完全在一个缔约方获得或生产的货物,RCEP协定明确规定了10种情形;(2)完全从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在最终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和零部件都已获得原产资格;(3)在生产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的货物,须符合RCEP协定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对应税则号列的有关要求。货物原产资格的判定还包括一些补充、辅助性原则,例如累积规则、微小加工和处理、微小含量、直接运输等,以考虑货物生产、运输的具体情形下判定原产资格。
RCEP货物贸易要享受关税减让的实惠需经历“三部曲”:第一,贸易货物在RCEP降税清单产品范围内;第二,贸易货物获得RCEP原产资格;第三,贸易货物满足RCEP享惠程序性要件,包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进口通关要求等。
RCEP协定的投资规则主要体现在RCEP协定的投资章中。RCEP协定的投资章是当前亚太地区规模最大的投资协定,是在原有5个“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基础上的全面整合和升级,实现了共同的投资规则和市场准入政策。RCEP协定的投资章(第十章)共包括18个条款和2个附件(习惯国际法和征收),涵盖了投资的形式、范围、投资者待遇、业绩履行要求、转移、征收、补偿以及投资促进、投资便利化等领域的规则纪律,同时约定各国投资领域的开放承诺,为投资者在RCEP区域进行投资活动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制度保障。
RCEP协定的投资规则中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间接征收、禁止业绩要求等内容,实现了在成员方之间既有投资协定基础上的增值,体现了高水平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趋势。同时,RCEP协定的投资规则通过审慎设置过渡期、国别保留等多种方式兼顾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个别成员的特定关切,体现了规则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关于成员国之间因协定投资事宜产生的争议(SSDS),适用RCEP协定第十九章(争端解决)。关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ISDS),RCEP投资章第十八条规定“缔约方在不迟于本协定生效之日后的两年进行讨论,......讨论开始后三年内结束。”换言之,目前RCEP投资规则尚没有具体的ISDS规定,将留待下一步讨论。
服务贸易章为RCEP协定的第八章,共包括25个条款和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3个附件,以及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承诺。RCEP协定的服务贸易章主要就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本地存在、国内法规等方面作出限定,并对服务部门开放进行具体承诺,消减限制性、歧视性措施,为扩大成员国相互间的服务贸易创造条件。市场开放承诺上,服务贸易开放模式分为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RCEP下15个成员国均做出了高于WTO以及各自原有“10+1”自贸协定水平的开放承诺。金融服务附件代表了目前中国金融领域的最高承诺水平,首次引入了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金融信息转移和处理等规则,就金融监管透明度作出了高水平承诺。电信附件制定了无歧视使用各自电信有关基础设施并提供电信服务的规则,首次纳入多个促进公平竞争、更好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条款。专业服务附件对RCEP成员就专业资质问题开展交流作出了安排,包括加强有关承认专业资格机构之间的对话,鼓励各方就共同关心的专业服务的资质、许可或注册进行磋商,鼓励制定共同标准等。
货物贸易方面。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主要是立刻降税到零和10年内降税到零。可以预见,随着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检验检疫、技术标准等统一规则落地,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效应的叠加将逐步释放RCEP的贸易创造效应,显著降低区域内贸易成本和产品价格。
服务贸易方面。就开放水平而言,15方均作出了高于各自“10+1”自贸协定水平的开放承诺。中国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达到了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承诺服务部门数量在中国入世承诺约100个部门的基础上,新增了研发、管理咨询、制造业相关服务、空运等22个部门,并提高了金融、法律、建筑、海运等37个部门的承诺水平。其他成员在中国重点关注的建筑、医疗、房地产、金融、运输等服务部门都作出了高水平的开放承诺。
投资方面。15方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大幅提高了各方政策透明度。中国投资负面清单反映了国内改革最新进展,这也是中国首次在自贸协定项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投资领域进行承诺,对完善国内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人移动方面。各方承诺对于区域内各国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开展各种贸易投资活动。与以往协定相比,RCEP协定将承诺适用范围扩展至服务提供者以外的投资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协定下所有可能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类别,总体水平均基本超过各成员在现有自贸协定缔约实践中的承诺水平。
RCEP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主要包括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措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以及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措施。
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方面,RCEP协定简化了海关通关手续,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运用等促进海关程序的高效管理手段,在可能情况下,对快运货物、易腐货物等争取实现货物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促进了快递等新型跨境物流发展,推动了果蔬和肉、蛋、奶制品等生鲜产品的快速通关和贸易增长,整体水平超过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
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方面,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尽可能不对贸易造成限制,不对其他RCEP成员构成不合理歧视。在世贸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基础上,RCEP协定加强了风险分析、审核、认证、进口检查、紧急措施等规则的执行。
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RCEP协定推动各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并鼓励各方的标准化机构加强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这些举措将提高域内货物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贸易成本,缩短物流时间,进一步促进形成区域一体化市场。
RCEP电子商务章是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的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成果。该章涵盖了丰富的促进电子商务使用和合作等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了促进无纸化贸易、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加强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合作等规则。其中,RCEP协定推动实施无纸化贸易,要求努力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贸易管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要求在国际层面开展合作,以增强对贸易管理文件电子版本的接受度。对于电子签名,RCEP要求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仅以签名为电子方式而否定该签名的法律效力。RCEP协定还允许参与方确定适当的电子认证技术和实施模式,不对电子认证技术和电子交易实施模式的认可进行限制,且允许参与方有机会证明其电子交易遵守与电子认证相关的法律和法规,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这些要求不仅有助于提高跨境交易的透明度,也有助于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各方还在RCEP协定中就跨境信息传输、信息存储等问题达成重要共识,有条件允许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为区域跨境电商发展提供新动力,同时规定了公共政策目标和基本安全利益的例外条款,增加了政策灵活度,保留了更大监管空间,有利于保障重要数据信息安全。这些内容将为各成员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合作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增强各成员电子商务领域的政策互信、规制互认和企业互通,将有力促进区域内电子商务的发展。
不是。目前,我国优惠关税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关税、协定优惠关税和特定关税优惠,RCEP关税优惠待遇属于协定优惠关税。自由贸易协定是国家间彼此就进口货物给予关税优惠的契约,关税减免幅度通常比WTO最惠国待遇更大。相对于WTO最惠国待遇自动适用,自由贸易协定关税优惠不一定自动适用。
根据RCEP规则,若贸易货物在RCEP降税清单产品范围内,进口缔约方应当基于原产地证明对原产货物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也就是说,在中国或者其他RCEP成员国生产产品,并不能自动获得享受RCEP协定税率的资格。在RCEP成员国范围内,出口商应当适用RCEP原产地规则判断货物是否具有RCEP原产资格,能否享受RCEP优惠关税待遇。具体而言,以下三类情况可被视为“原产货物”:(1)完全在一个缔约方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协定明确规定了10种情形;(2)完全从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在最终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和零部件都已获得原产资格;(3)在生产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的货物,须符合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对应税则号列的有关要求。相反,在出口商没有申请RCEP优惠关税待遇的情况下,如果RCEP成员国都是WTO成员国,进口国海关将自动适用WTO最惠国待遇。
参与2025年版修订人员(按参与时序排列):
张晓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 委员
巴赋敏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 委员
崔光镐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耿雪原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 委员
徐坚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 主任
原作由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之后更名为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2024年度换届重组为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于2021年度进博会始创,已经历经了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叁次修订。本稿系在2024年度修订稿《国际贸易法律问答》基础上更新。